設立國內旅行社分社初審辦事指南
一、法定依據(jù)(一)《旅行社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4號,2001年12月11日)第十五條:“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萬人次以上的,可以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社。國際旅行社每設立一個分社,應當增加注冊資本15萬元人民幣,增交質量保證金10萬元人民幣;旅行社同其設立的分社應當實行統(tǒng)一管理、統(tǒng)一財務、統(tǒng)一招徠、統(tǒng)一接待。旅行社設立的分社,應當接受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
(二)《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國家旅游局令第16號,2001年12月26日)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旅行社設立分社,應當向原審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核準該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達到10萬人次以上的證明文件,按《條例》規(guī)定的數(shù)額到設立地有質量保證金管理權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交納質量保證金,并到原審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領取許可證,然后憑此證明文件和許可證到設立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xù)。”
二、申請條件(一)年接待旅游者達到10萬人次以上;(二)進入全國旅行社百強排名;(三)按照下列標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交納質量保證金:國內旅行社每設立一個分社,應當增加注冊資本15萬元人民幣,增交質量保證金5萬元人民幣。
三、申報材料(一)旅行社申請報告;(二)旅行社經理、副經理履歷表;(三)營業(yè)場所證明;(四)經營設備證明。
四、辦理程序(一)向州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綜合窗口遞交申報材料;(二)國內旅行社分社由州旅游局轉報省旅游局審查;(三)由省旅游局審查合格后,同意審批。
五、辦理時限(一)法定時限: 30個工作日。
(二)承諾時限:20個工作日。
六、收費依據(jù)、收費標準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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