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西昌人大代表建議 修改婚姻法 恢復免費婚檢
四川新聞網北京3月10日訊(川網集團兩會報道組記者 賈強)
“婚檢的意義不僅在預防新生兒先天性缺陷的問題上,它還可以保障男女雙方對于對方身體健康狀況的知情權,有利于防范那些不適合結婚現象的發(fā)生,有利于婚姻家庭的和諧穩(wěn)定。因此有必要修改《婚姻法》,恢復婚檢,并在全國實行免費婚檢。”全國人大代表、西昌學院法學教授王明雯提交了“關于修改《婚姻法》,實行免費婚檢的議案”。
實施自愿婚檢:婚檢率驟降 出生缺陷總發(fā)生率上升
“自2003年10月1日全國實施自愿婚檢以來,全國婚檢率驟降,出生缺陷總發(fā)生率也開始加速上升。全國各地婚檢率急劇下降已成為不爭的事實,以至于有些農村地區(qū)的婚檢人數更是逼近于零,引發(fā)了諸多爭議。新《婚姻法》實施十年來,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王明雯在提交的議案中表示。“少了婚檢這一道屏障,可造成三方面的危害:一是能通過婚檢查出的法定傳染病得不到有效預防;二是遺傳病的蔓延不能有效遏止;三是優(yōu)生優(yōu)育得不到有效指導。”
“新《婚姻法》規(guī)定不再強制進行婚前醫(yī)學檢查,致使新婚夫婦婚檢意識淡漠,很多婦女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帶病生育,增加了孕產婦死亡和出生缺陷的發(fā)生率,嚴重影響出生人素質,也導致結婚雙方的知情權、健康權不能得到保障。近年來要求恢復婚檢的呼聲很高。”“《婚姻法》規(guī)定‘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但對疾病的類別無明確指明。強制婚檢取消后,結婚雙方如何證明自身的健康狀況?如何審查是否患有有違《婚姻法》規(guī)定的疾病?現行的婚姻登記條例也無相關規(guī)定。這些法律上的漏洞,帶來了諸多問題,亟需通過《婚姻法》的修改完善來加以解決。”“目前一些有條件的省份根據《母嬰保健法》及《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關于‘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y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yī)學鑒定證明’的相關規(guī)定,已經在出臺免費婚檢的文件,實施免費婚檢,對提高婚檢率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由于沒有《婚姻法》給予支持,民政部門與衛(wèi)生計生委員會的協調配合存在困難,給婚檢工作帶來了一些困惑。因此,需要適時修改《婚姻法》。”王明雯在議案中這樣闡述實施自愿婚檢后帶來的問題。
“現階段,人們自覺婚檢意識尚未確立,國民素質尚未達到能自覺婚檢時期,靠自我約束使當事人婚檢,或靠婚檢當事人的誠信度給予對方承諾為時過早;不以制度的形式規(guī)定婚檢,婚檢很難成為一種自覺的意識和行為。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也給地方實施婚檢工作,提高婚檢率帶來了困惑和無奈。因此有必要恢復婚檢,把《婚前醫(yī)學檢查證明》作為辦理結婚登記的前置條件。
三觀點交鋒:恢復婚檢非常必要
針對社會上反對婚檢三個方面的理由,王明雯在議案中發(fā)表了自己的觀點,闡述了恢復婚檢的必要性。
“目前,反對婚檢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一是認為結婚僅僅是兩個人的私事,婚檢侵害了個人隱私,不能設置不適合結婚的條件。關于雙方健康狀況,只需雙方進行婚前告知即可。二是認為結婚不代表生育,即便要生育,進行孕檢即可,沒有必要婚檢。三是認為婚檢與新生兒缺陷率沒有關系。顯然,這些理由是不充分的。”王明雯明確表示。
“首先,結婚的確是兩個人的事情,但是又不僅僅是兩個人的私事。由于‘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婚姻關系到社會的穩(wěn)定。因此,婚姻關系作為重要的社會關系才被納入到法律的調整之中;橐龇ǖ谄邨l規(guī)定了禁止結婚的情況:(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這一規(guī)定,是為了避免出現因為近親結婚,或者因為患有攻擊危害行為的重型精神病等不適宜結婚的疾病而給婚姻雙方帶來的不良后果。這樣的規(guī)定是必要的,也是科學的。由于是否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只能有醫(yī)療機構進行檢查之后才能確定,因此,婚檢是必要的。”“關于結婚雙方的健康狀況,不需要婚檢,只需雙方進行婚前告知即可。對此,顯然是不可行的。婚前告知如果只是一種自愿,或者是道德的要求,而因為沒有法律規(guī)定,是不太現實的。如果僅僅規(guī)定把婚前告知作為結婚雙方的義務,而不規(guī)定婚檢,也是沒有意義的。”“至于婚檢侵害了個人隱私,這個問題主要在于過去法律沒有相關規(guī)定,大家的隱私保護意識不強,因此在執(zhí)法過程中,存在泄漏個人隱私的情況。”“只能通過完善法律,合理設定隱私保護的范圍及規(guī)定相關侵犯個人隱私的法律責任,并嚴格執(zhí)法來避免。”
“其次,對于結婚不代表生育,如果要生育,可以孕檢代替婚檢的觀點。結婚關乎兩個人的健康及夫妻生活的和諧,關系到新生兒的健康等等。即便選擇不生育,婚檢也可以提前告知雙方各自的健康狀況,滿足雙方的知情權。至于孕檢能否代替婚檢的問題,答案是顯而易見的。孕檢一般是懷孕以后的一種檢查,如果等懷孕后才知道不適宜懷孕,只能中止妊娠,那么對懷孕婦女是否是一種不人道?是否會對婦女的健康造成影響?與其這樣,不如在孕前進行婚檢,以提高懷孕的質量和減少對孕婦的傷害。”
源涼山新聞網/圖百度圖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