涼山州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涼山州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的實施意見 涼府發(fā)〔2013〕32號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級各部門: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fā)〔2012〕45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川府發(fā)〔2013〕28號)精神,結合我州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我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進一步落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政策措施(一)科學測算和制定保障標準。由州民政局牽頭會同州級相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fā)展情況和地方財力承受能力,研究制定本行政區(qū)域內相對統(tǒng)一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保困難群眾基本生活需要。最低生活保障的標準每兩年研究制定一次,并向社會公布。
(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條件。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三個基本條件。各縣市要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并向社會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體條件,形成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標準體系。同時,要明確核算和評估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的具體辦法。
具有涼山戶籍的城鄉(xiāng)困難群眾在州內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城市戶籍的只能申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農村戶籍的只能申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并且應在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在州內跨縣市長期居住的,仍在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的核算和評估,可由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委托居住地民政部門調查并出具調查情況。
家庭中凡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人員從事勞動的收入,按實際收入計算。如實際收入難以核定的,按務工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而未就業(yè)的家庭成員,應積極主動地就業(yè)增加家庭收入,其就業(yè)后的勞動收入,在一年內可不計入家庭收入核算。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1.家庭日常生活消費水平明顯高于當地城鄉(xiāng)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擁有兩套(含兩套)以上住宅,或有經營性房產、地產的;3.家庭中擁有機動車(含大小汽車、農用車)、摩托車(帶步電動車除外)、空調、高級音響、貴重飾品及其它高檔消費品的;4.城市家庭成員存款合計超過2萬元、農村家庭成員存款合計超過1萬元的;5.有購買股票或其它投資行為的;6.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經有關機構(含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村(居)委會)介紹兩次就業(yè)而拒不就業(yè)的;7.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村(居)委會組織安排的公益性服務勞動的;8.賭博、吸毒尚未改正的。
(三)規(guī)范審批和管理流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必須嚴格執(zhí)行申請、調查、評議、審核、公示等程序。符合條件的要及時納入保障,不符合條件的不能納入保障并要書面通知申請人。已經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在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機構開展的定期復查審核時不符合或不再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要及時清理和退出最低生活保障。嚴禁不經調查核實和嚴格的申請審核審批程序將失地農民、企業(yè)改制下崗人員、國家建設工程的搬遷戶和拆遷戶、城市化建設的農轉非人員、受災戶、上訪戶、意外事故戶等任何個人或群體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切實維護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制度的公平性、權威性和嚴肅性。
低保金實行社會化發(fā)放。各金融部門應積極支持配合,不得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機構和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收取任何手續(xù)費。
(四)建立健全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對救助對象進行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的核對和認定是整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最基礎和最重要的環(huán)節(jié)。州民政局要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我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和財產核查辦法。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金融、保險、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和機構要根據有關規(guī)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對象認定工作需要,及時向民政部門提供戶籍、機動車、就業(yè)、保險、住房、存款、證券、個體工商戶、納稅、公積金方面的信息。全州力爭在“十二五”期間基本建立起跨部門、多層次、信息共享的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確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對象認定準確、公正。
州級各有關部門和機構要積極配合州民政局盡快開發(fā)建立適合我州情況,科學、規(guī)范、高效的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軟件系統(tǒng)和信息平臺,進一步提高我州救助工作的規(guī)范化管理水平。
二、進一步強化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措施(一)加強能力建設。各縣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轄區(qū)內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數量和社會救助工作情況,建立相應的工作機構,配備與任務相適應的工作人員,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在民政部門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機構、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聘用最低生活保障協(xié)理員,充實工作力量,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的各項工作。
(二)加強經費保障。各縣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民生優(yōu)先的原則,將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和開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保證低保金按時、足額發(fā)放和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正常開展。州級財政在保證州級開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經費的同時,每年度要安排一定數量的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和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經費,對財力困難和工作績效好的縣市給予適當補助和獎勵。
三、進一步強化最低生活保障責任落實(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管理責任。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qū)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負總責,政府分管負責人具體負責。要將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實情況納入縣市人民政府、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的績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政府領導班子和相關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作為干部選拔任用、管理監(jiān)督的重要依據。進一步完善政府主導、民政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機制,推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健康有序開展。各縣市人民政府和州級相關部門要按照國務院、省政府關于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分工要求,明確責任,密切配合,抓好落實。
(二)強化責任追究。對因工作重視不夠、管理不力、發(fā)生重大問題、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地方政府和部門負責人,以及在最低生活審核審批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工作人員,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同時,各地要加大對騙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的教育和查辦力度,除追回其騙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無理取鬧、采用威脅手段強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機關要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相關處罰。對于在低保申請、審核、審批過程中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除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處理外,還應將有關信息記入征信系統(tǒng)。
涼山州人民政府2013年11月29日
源涼山新聞網/圖百度圖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