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時不在現(xiàn)場 仍被當搶劫犯判了兩年
近日,甘洛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特殊的搶劫案件。被告阿里某某事前參與共謀行劫、設置路障,具體實施搶劫時離開現(xiàn)場,事后分得贓款,法院認定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搶劫罪,屬共犯中的從犯,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8月19日晚21時許,被告人阿里某某與同案人阿木某某等三人(均另案處理)在一起吸食毒品時,共謀前往甘洛-越西的公路上搶劫過往的車輛。議定后,四人便連夜前往甘洛縣則拉鄉(xiāng)特吉村境內,即省道公路S208甘洛-越西59km+500m處,共同搬石頭和木板設置路障,然后埋伏于公路旁伺機搶劫過往的車輛。
等待一段時間后,未見車輛駛過,被告人阿里某某便從公路旁正在修建的房屋內盜走兩根木頭離開現(xiàn)場,其余三人繼續(xù)等候伺機行劫。次日凌晨4時40分許,從甘洛縣駛往越西縣方向的一輛川A拍照本田轎車,經(jīng)過設置的路障處停下時,同案人阿木某某等人沖上公路圍住車輛,使用暴力和脅迫的方法,搶走車內季某等三人的現(xiàn)金3200元和手機三部。同案人阿木某某等人回家后,分給被告人阿里某某贓款人民幣200元。
被告人阿里某某因盜竊行為和吸食毒品,于2013年2月27日至2013年3月13日被眉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和強制戒毒兩年。在眉山市東坡區(qū)康復(救助)中心收治期間,中心發(fā)現(xiàn)被告人系省廳網(wǎng)上緝捕的搶劫逃犯后,將被告人移交甘洛縣公安局。
甘洛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阿里某某在本案搶劫過程中,事前共謀搶劫和參與設置路障,事后分得贓款,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系從犯、認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減輕處罰,故作出了前述判決。
文/木乃爾補 海來迪波 本報記者 嚴宏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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